解除土地租用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解除土地租用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石壕镇万隆村。
  被告: 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 重庆市綦江县石壕镇万隆村……。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支付自2009年至2011年的土地占用补偿款13797元(3.61亩×720元/亩×3年);2、判决被告免费提供原告原煤12吨或按照原煤市场价补偿原告6000元(每年4吨,共3年,每吨暂按500元计算);3、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用协议》,并责令被告在2012年元月1日前撤走其堆放在原告土地上的包括荒渣在内所有废弃物、堆积物等,并将土地恢复成耕地;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李某于2005年与綦江县吉兴煤矿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租用原告自留地马桑塆地块3.61亩土地,按协议约定每年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补偿款)720元/每亩和每年免费供应4吨生活用煤。此后,綦江县吉兴煤矿等三家煤矿整合为綦江县长宏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该公司享有和继承了綦江县吉兴煤矿的权利和义务。
  2009年4月29日,原、被告在石壕镇人民政府等协调下,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由被告按原协议标准支付土地租金(720元/亩.年和免费供应生活用煤4吨/年),直至其搬完所有物品为止。但被告从2009年直至现在仍未履行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要求履行未果。
  被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本案本部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满足诉请。
此致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解除土地租用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