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如何请求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

  前不久,重庆律师廖正远接受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诉某通信集团重庆分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违约赔偿金。该案本金虽然只有3万元余元,但在廖正远律师等代理人巧妙安排下,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了原告违约金高达5万元。下边,将该案民事诉状基本文稿刊载如下,供朋友们参考。
      请求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的民事起诉状
  "某小区"是原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被告以其九龙坡/大渡口营销中心为一方于2005与原告订立《某小区通信管道联合施工建设合作协议》。《协议》之"一"约定:某小区语音数据信息由被告设计,由原、被告和重庆电信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共同出资修建"某小区通信管道";《协议》之"五"约定:被告将"某小区通信管道"的施工委托给甲方组织施工;《协议》之"七"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施工图、预算(505177.50元)包干组织施工,被告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应承担原告包干总价款505177.50元的三分之一计168392.50元的80%即134714元给原告,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尾款;《协议》之"九"约定:原、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另两方各一半,违约金约定为20万元。
  原告依约履行义务。但被告拒付工程尾款33678.50元。被告拒付款的主要理:其提供的施工图预算为505177.50元,其中包括了监理费18987.30元和设计费26447.00元(合计45434.30元),此监理费和设计费已由被告支付给监理和设计单位,原告应分摊该监理费和设计费,被告已支付给原告80%的费用计134714已经超过被告应承担的份额。原告认为:《协议》之"一"已经约定设计是被告的义务,故原告不应承担设计费;《协议》之"七"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施工图、预算505177.50元包干组织施工,系指以被告提供的预算价505177.50元作为合同总价款包干,此有该条中约定总价款505177.50元由三方平均分担即"505177.50元/3=168392.50元"、"该合同签定后3日内"被告支付工程款的80%即134714.00元、168392.50元的80%即134714.00元为证,故原告认为被告拒付尾款33678.50元的理由完全不成立。
  被告拒付款项属于协议约定的违反合同行为。根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原告主张5万元违约金,保留主张另5万元违约金之权利。
  《协议》之"九"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方式解决。此属于《仲裁法》第18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机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之情形。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起诉,盼依法及时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民事起诉状:如何请求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