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代理了一起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而登记的产权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这里,我将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纠纷案民事起诉状刊发如下,供朋友们参考: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若英,女,汉族,香港居民身份证号……;住址……(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酒店商务中心25F<大成律师事务所> 廖正远律师转交);联系电话:13668016606。
被告:吴霞,女,汉族……。
诉讼请求:
1、确认渝北区服装城大道48号3区7幢*号房屋产权属原告所有(已付首付款322033元),判决被告协助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重庆国际家纺城"3区7幢*号房屋购买事宜的协议》;二、三、该房屋的买卖手续、按揭手续以及权属登记等所有涉及房屋事项的资料、文件等原件,由原告持有,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使用;四、因该房屋被告并未出资,故双方约定,虽然以被告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办理按揭、进行权属登记,但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原告,被告不具有对该房屋的任何所有权权利;被告不得将该房屋转让、赠与、遗嘱继承且慢他人,或作其他处分行为。协议还规定被告应配合将房屋产权过户到甲方名下并不得拒绝等内容。
2010年12月7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建设单位重庆涌鑫地产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座落于渝北区服装城大道48号3区7幢*号房屋(即"重庆国际家纺城"3区7幢*号房屋)。2010年12月23日,原告以转账方式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322033元。2011年1月4日,原告以被告名义缴纳了该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9426元。2011年2月18日,原告又缴纳了该房屋契税9400.33元。
但在办理该房屋银行按揭手续时,被告突然反悔,不再协助配合。原告认为此房屋系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故原告享有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双方协商不成,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渝北区服装城大道48号3区7幢*号房屋产权属原告所有。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盼依法及时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若英
2011年6月18日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纠纷案件民事起诉状范本,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