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阐释侵权法疑难问题》一书第66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答称:自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之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之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等两个剥夺受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依侵权责任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支持理由予以一一驳斥。其一,在刑事案件中,加害人为了取得较轻的刑罚,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主动赔付。因此,在这些案件中若允许受害人请求精神赔偿,可能使其获得双重获利。该理由不能成立,如果加害人已经赔付的,在法律的适用上或以将其解释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其二,在许多刑事案件中,即使判决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也难以执行,促使受害人上访的理由也不成立。难以执行的判决在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并非独有此类案件,不能成为剥夺请求权的依据。
因此,允许受害人在另外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4条和第22条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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