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对连带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作了明确规定,那么法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呢?
  重庆律师廖正远对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作了总结,归纳如下: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见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见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见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见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
  5.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通知网站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6.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保管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见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
  7.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见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
  8.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见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
  9.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见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
  10.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和发布的,应与广告主就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见广告法第38条规定)。
  11.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见产品质量法第86条规定)。
  1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20条规定)。
  此外,我国《证券法》第42条、第63条、第69条、第161条和第201条也规定了连带责任承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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