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出台,该规定详细明确了最高的重庆各区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重庆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高院各自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金额标准.
根据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重庆市各区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其上属中级人民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和各区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略高于其他中级人法院下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具体如下:
一、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重庆市第二级人民法院、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第四中院人民法院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重庆市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重庆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七、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八、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中规定的“以上”和“不低于”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附:其余三个直辖市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天津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各区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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