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比较工程建设领域三种犯罪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三大犯罪行为.重庆律师廖正远致力于房地产开发和施工建设法律服务,在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学习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工程建设领域这三种常见犯罪构成,并作了详细比较.
  那么这三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又有哪些规定呢?这三种犯罪有何区别呢?重庆律师廖正远就对此作简要比较分析如下.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 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廖正远律师比较工程建设领域三种犯罪构成,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