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廖正远代理李某涉嫌贪污罪案的二审辩护词

  2011年4月26日,重庆律师廖正远参加了上诉人李某不服荣昌法院(2010)荣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的开庭审理活动.该案庭审从当天下午2点钟一直到晚上9点钟,最后合议庭决定休庭,择日继续开庭.下边,我们重庆律师廖正远代理李某涉嫌贪污罪案的二审辩护词刊发出来,与大家分享.
  刑事二审辩护词(李某贪污罪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上诉人李某不服重庆荣昌县人民法院(2010)荣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我们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重视和采纳:
  一、关于李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我们认为;被告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第1、在案中贪污"七万元"的犯罪中,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一是这"七万元"不是由李某组织、参与虚假报账套取出来;二是私分这"七万元"不是李某的主意;三是李某是被要求、被通知参加私分这"七万元"的会议,是被动参加私分这"七万元"的会议;四是在商议私分这"七万元"时,李某并没有发表私分的意见;五是在商议私分这"七万元"时,李某既不是院级领导,也不是科室负责人。六是从私分这"七万元"的金额看,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分得的只有1万元而不是超过了1万元。
  第2、案中与朱某某共同贪污的"一万八千元"中,一是李某只是提出套取款项私分的想法,而再也没有其他积极的犯罪行为;二是李某并没有明确提出套出"二万元"私分。
  这说明:在共同贪污本案中的"七万元"和"一万八千元"犯罪中,在客观上存在明显的主从主次之分,而不是象一审判决中说的那样不宜区分主、从犯。
  二、关于李某负责的犯罪金额问题。一是由于李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故李某只应对其获得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而不应对整个共同犯罪贪污犯罪金额负责。二是在本案"七万元"的贪污犯罪中,从一审判决中查明的事实看,除李某本人始终未认可自己分得了一万元以外,尚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李某分得了一万元,所以李某在这"七万元"的共同贪污犯罪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既不应承担参与贪污七万元总金额的责任,也不应承担分得了1万元的责任。三是在本案中与朱某某共同贪污"一万八千元"的犯罪中,由于李某只是提出套钱私分,除此之外没有组织和实施套取钱款和决定套取钱款的行为,故李某只应承担分得9千元的责任,而不应对整个"一万八千元"的贪污行为负责。
  三原审判决中的有如下不实之处。
  第1、贪污犯罪的时间,不是自2001年至2009年期间(详见一审判决第5页),分"七万元"发生在2009年1月。
  第2、李某与朱某某贪污的是1.8万元而不是2万余元(详见一审判决第10页、19页),也不是9.25063元(详见一审判决第5页)。
  综上,李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仅分得赃款9000元,并已退还,显然一审判决的刑罚过重、罪刑极不相适应。我们认为,对李某应减轻在一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刑罚,并建议宣告缓刑。
  辩护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姜丹书 廖正远律师
  2011年4月26日
  重庆律师廖正远代理李某涉嫌贪污罪案的二审辩护词,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