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十一建关于请求裁定本公司债权为优先债权的申请书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申请人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华蓥添鹏公司破产一案,我重庆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收到贵院(2010)华蓥民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贵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其中债权人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所确认的17699266.75元,鉴于该债权系该公司与华蓥添鹏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行为而产生,且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对该债权提出了优先受偿的申请,因此,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就该笔债权依法享有别除权,在特定的财产范围内依法优先受偿",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裁定"一、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申报而经核定的17699266.75元为本案优先债权"。然后,贵院又裁定重庆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5033800元工程款为普通债权。
我重庆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列债权5033800元,一是由贵院民事审判庭移送到本破产案件中一并处理,二是也系基于我公司与华蓥添鹏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而产生的债权,三是我司也提出了优先受偿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基于贵院裁定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为本案优先债权的理由和上列法律规定以及我公司债权的性质为工程款并且我公司也申请了优先权的事实,我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5033800元同样应为优先债权。
故请求贵院裁定我公司的债权5033800元在本案中为优先债权。
特此申请,盼准!
申请人:重庆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4月25日
关于请求裁定本公司债权为优先债权的申请书,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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