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代书:请求人大对进行个案监督的报告

            请求人大对进行个案监督的报告(由重庆律师代书)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我是张某某的父亲,一个……,我儿子张某某被不讲事实和证据的重庆某区法院错定性成挪用公款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已上诉于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能排除一些不正常的干扰,维护张某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特请求人大依法予以个案监督。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认定“张某某挪用公款44万元”。完全混淆了民事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
  1、一审判决首先将属于国有性质的某市经济技术协作公司重庆公司错误地认定为私有公司。对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对公司性质的认定视而不见,而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认定为私营公司,为枉判张某某“挪用公款”打下了法律基础。
  2、一审判决搞错本案中两个关键行为的时间先后顺序,从而将正常的企业的借贷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
  首先,张某某根据《承包合同》,有权自主开发新的业务,而广州公司与重庆某县经协重庆公司的电器销售业务何况是前任领导都已开展的旧业务,系原有业务关系的继续。所以,广州公司与重庆某县公司之间完全存在密切的经营联系和信任关系,张某某代表广州公司借款给它是完全合符情理的。张某某代表公司出借这44万元的主观目的是为广州公司营利,而不是为张某某个人营利。
  其次,此笔款的借出,是在与重庆某县经协公司的负责人**多次对借款条件进行协商后达成的,借款前在由经协公司提供了足额担保后才借的款;而不是判决书认定的“私自借款后,才扣押的对方空调”,前者明显是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后者,就被一审想当然的认定为是挪用公款后的补救措施。
  3、损失计算也是错误的。经协重庆公司与张某某所在的广州公司借款抵押物在抵押时就市值65万元之多,只作价了53万元,当时已将可能预见的价格下降考虑了进去。最后由物资公司低价倾销,才造成36万余元的损失,将损失算在张某某身上是有失公正的,此亏损责任依法应当由物资公司承担。
  二、关于“挪用294631.5元”的行为也是定性错误。
  首先,广州公司经理刘*携汇票70万、现金8万元去南充采购……。这充分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购销行为。
  其次,要判定29万的性质应当弄清几个事实:……
  总之,张某某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仅仅是有工作失误而已,所以,依法请求重庆市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促使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宣告张某某无罪。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报告人:***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注:请求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的报告,作为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文书之一,不仅需要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代书律师还得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
  重庆律师代书:请求人大对进行个案监督的报告,作者重庆刑辩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