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常有刑事被告人为了减轻自己的刑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争取悔罪表现。但也有很多案件因被告人没有经济偿付能力或其他种种原因而拒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更不主动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义务,致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的执行申请书范本,供朋友们参考。
执行申请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申请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太平镇,暂住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联系电话:1388……936。
被执行人(刑事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47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87……632。
申请请求:
1、由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06125元,并从2010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已生效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0)南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某某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申请人医疗费18632元、续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元、护理费1100元、误工费96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561元、伤残补助费36968元,共计人民币106125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列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申请!盼依法及时执行。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
2011年2月22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执行申请书,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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