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重庆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 对于原告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仍严格按照户口登记情况分别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010年11月18日,重庆律师廖正远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公开开许审理的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庭审.在该案的刑附民部分,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问题产生较大分歧,甚至于主审法官亦各持己见.这里,我就将自己对于"重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问题的一点看法刊载如下,和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探讨.
  一、应当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显然本案应适用侵权法规定,根据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本案被告人应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8条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和。
  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显然,原告损失的减少的损害后果发生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
  二、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
  原告举示了自已居住地黄桷桠派出所在2007办理暂住证时的《证明》、原告居住地街道出具长期居住该地的《证明》,以及2009年其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虽然为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残疾赔偿金是对致残受害人丧失相应劳动能力的补偿,保障致残后的生活质量。显然应当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当然,我们也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父母和在合川读书的长子的生活费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但其次子自出生后则随原告共同生活,也应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其生活费。
  很遗憾,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最后的判决对于原告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仍以原告人唐某的户口登记情况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重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