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起诉撤销案件的诉讼难度分析

  司法实践中,常有很多当事人对于交警部门等交通行政管理单位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结果却很难让人满意,败诉者居多。这里,我们将根据自己的律师实务经验,分析并总结了当事人起诉撤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案件的诉讼难度。
  1、在行政管理领域,如果对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最基本的信任,行政管理秩序将会引起混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第87条规定:“公安交通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因此,被告具有对其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的法定职责。只要被告执勤交警执法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特别通常适用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三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执法人员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原告具有利害关系或是故意不正当行使职权,否则就很认定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2、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起诉撤销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标准与其他案件相对较低。这是由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特点所决定的。交通违章行为通常呈现出突发性、瞬间性的特点,在实践中某些违章行为并无证人在场,就是有其他人,其对违章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也并非专门注意,当事人又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陈述,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苛求被告提供的证据。加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因此,在合法性方面,法院往往只审查处罚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章的要求。
  3、由于《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但这一规定是对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而言,并非针对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罚交通违章行为,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的有效手段,因此立足于效率,其证明标准不能与一般程序等同。显然,没有证据证实行政相对人与执勤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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