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航天职大诉重庆市商委案比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四点区别

  鉴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适用法律规范的不同,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也有区别,因此,常常有当事人滥用权利以假行政合同之名行民事合同之实。在这里我们根据重庆审判案例精选(第二集)中的一则行政诉讼案例解析,总结归纳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四点区别。
  1985年,西南航天职工大学(简称航天职大)使用自有资金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庆村新建职工宿舍约7186平方米。经与后被并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简称重庆市商委)的重庆市网点办公室商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临街一楼住宅底楼建筑面积约为516平方米的房屋,全部作为商业网点。双方同时约定,如果该商业网点因故停办,由重庆市网点办公室按180元/平方米转给航天职大。此后,因修建公路,导致上述临街房屋高出公路几米,行人无法通行,相关单位停止营业,房屋就被闲置。航天职大向重庆市商委提出按原《协议》约定返还房屋未果,后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后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按协议返还的行政判决书。
  该案案情虽不复杂,但法律关系很多。其中最为疑难的是航天职大与原重庆市网点办公室签订的协议是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这个问题涉及到本案适用法律,将严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
  在这里,我们根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江朝丽法官对上述案例的解析,归纳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四点区别:
  1、当事人不同。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时为多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其合同的内容安排多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各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合同内容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安排。
  2、签订合同目的不同。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民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之间交易和往来的安全,设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义务平等差异。在行政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即可因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4、适用法律不同。行政合同适用行政法规,因行政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适用行政法规定的解决途径;而民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从航天职大诉重庆市商委案比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四点区别,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