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此民事上诉状系针对特定的个案情况而拟,没有两个案件的情况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您不服原审判决需要提起上诉,那么民事上诉状应尽可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基本上所有律师都会承接代写民事上诉状的委托。
民事上诉状范本(不服工伤赔偿一审民事判决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系沙坪坝区森宇德荣办公家具厂业主),女,汉族,住所地:沙坪坝区新桥,联系电话:、1366801660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住四川合江县石龙乡松柏村六组。
上诉请求:
1、撤销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0)沙法民初字第2SS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09年1月2日解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各项工伤待遇;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于2010年8月22日签收上列一审《民事判决书》(下称原审判决)。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根据通常的生活法则推理,从而认定鉴定书送达给了上诉人" 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本案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其有依法送达工伤鉴定通知书给上诉人的法定义务,由其出据的《证明》言称已经委托被上诉方向上诉人送达了鉴定通知书,显然不能证明其已完成了送达义务。
第二、被上诉人举示证明送达鉴定通知书的证据--挂号信邮寄单,既未载明寄送地址,更未载明寄送内容,上面的收件人也是被上诉人事后单方填写。原审判决却就此认定"被告方采取以挂号信邮寄方式,以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某社为地址,以某某为收件人,寄送该地,由收发人李某签收"了鉴定通知书!
姑且不论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某社有上百家企业,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原审判决只字未提李某是何许人,她与上诉人是什么关系,竟当然得出"从邮寄送达的材料反映,是原告的法定经营地址,受送达人也是恰当的,收件资料清楚地表明收件人为收发的身份",更毫无法律依据地让上诉人承担证明没有收到鉴定通知书的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将鉴定通知书送达给上诉人。原审判决却贯以"根据通常的生活法则推理"而变得理所当然,这些完全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的推断,显然不能成立!
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以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并禁止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原审判决称"虽然文句上没有解除的意思表示","但从方渐进性的离厂--赔偿受伤费用的表示--后果与我厂无关的事理逻辑推理,……可以得出确有解除合同的意思",但又认定此种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无效,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既然双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为何无效?原审判决混淆解除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法律关系,此种认定显然不能成立。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与于2009年1月2日协议解除。
三、原审判决既称"可以分析出双方曾经有以此了结纠纷的意愿",系以"特殊的行为方式来表达",又将双方协商后由被上诉人领取7000元赔偿费用而出具的承诺称之为"白条",并为自圆其说认定其"违反通常协议后收款出具收条的事理规则"。既然是"通常",又何来"事理规则"? 据此立论,任何人收款后就必须出具载以"收条"二字的书面字据,否则都可以反悔吗?!
原审判决对现实生活中数不胜数地收款不出具字据--即便出具也并一定标注"收条"二字之"通常的生活法则"竟置之不理,一味毫无根据的推理,将使当事人无休止的诉讼是不言而喻的。
为什么被上诉人先不敢承认书面承诺是其自己的签字?为什么被上诉人在知道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后承认了签字却又害怕出庭当面质证?为什么被上诉人在没有领取上诉人款项的情况却又签署了这份书面承诺?并对这份承诺如此讳莫如深?!原审法院在未向当事人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支持这种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如何定纷止争,怎样平怨息讼?!
四、原审判决称"仲裁委因上诉人未举证而支付被上诉人的护理费请求",也与事实不符。
在仲裁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两位证人亦出庭作证医疗全程都上诉人派人护理。但仲裁裁决书在对此只字不提的情况下支付了被上诉人主张。在原审庭审时,上诉人再次提供该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被上诉人亦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护理系由其自行负责。很遗憾,原审判决以证人某某系上诉人丈夫而未采纳其证言,并称"其证言与某某不一致多处冲突",这与事实完全不符。
综上所述,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付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9月1日
备注:此民事上诉状系针对特定的个案情况而拟,没有两个案件的情况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您不服原审判决需要提起上诉,那么民事上诉状应尽可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基本上所有律师都会承接代写民事上诉状的委托.
重庆劳动法律师:民事上诉状范本(不服工伤赔偿一审民事判决上诉案),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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