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不必然是直接主管人——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主管人员呢?
对于单位犯罪,通常情况下除需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还应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的双罚制。此由《刑法》第31条规定,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主管人员呢?
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非单位的管理人员,就谈不上主管人员;如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就不能说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而在公司生活中,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但这些主管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据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则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最主要的领导成员,一般情况下,在单位里对重要问题的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却需根据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而定。如果法定代表人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当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反之,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其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应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失职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主管人员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直接主管,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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