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认定之行政起诉状

  法律规定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为工伤或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重新作出不属于工伤之结论。有许多朋友咨询,关于不服工伤认定结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起诉状如何写?其实,怎么写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起诉书,都无所谓,只要有当事人信息,并将您起诉的请求,特别事实与理由阐述清楚明晰最为重要。下边就应朋友要求提供一则不服工伤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起诉状例文,供大家参考。附:不服工伤认定之行政起诉状。
              不服工伤认定之行政起诉状
  原告:重庆市某某县新兴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该局局长
  第三人:钟某,女,21岁,土家族,住某县某镇城南社区环城路;
  诉讼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某某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第三人所受伤不是工伤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第三人前往原告处务工,具体从事收银员和录缺货单工作。2009年4月6日,第三人于18:03完成工作下班,第三人下班后没有径直回家,18时5O分许,第三人的同事杨某推着自行车出去吃晚饭,在党校门口和平药房外碰见第三人,第三人给杨某说:“城南有人找她,叫杨某送她到城南去。”第三人就搭乘杨某的自行车向城南方向行驶,18时52分,当杨某骑自行车行驶至春风花园叉路段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相挂,致第三人倒地后被该货车后侧后轮碾压受伤的交通事故。
  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09]第0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09年4月16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某某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的性质属工伤。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特此向某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要认定该案为工伤首先要认定第三人是下班回家途中。原告认为第三人不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其理由为第三人在18:03分就打卡下班,从第三人从事上班地点步行至交通事故发生点只需三分钟时间,而发生交通事故时间是18:53分,这期间相差50分钟,工伤认定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该是指时间的连续性,即上下班正常时间范围内,不能扩大地理解只要是下班后至回家的途中。该案中第三人不是回家而是有朋友找她,她去城南朋友处。故该案不能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第三人受伤属实,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受伤系下班回家途中,相反从第三人下班时间和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差来判断,第三人不是下班后径直回家。故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特此提起诉讼,希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
    此致
重庆市某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不服工伤认定之行政起诉状,作者重庆工伤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