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的债权不予保护。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申请恢复执行时,申请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2010年3月30日,重庆法律服务网重庆律师廖正远接受顾问单位——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律咨询,就有关申请恢复执行期限问题向该当事人即权利人作了解答,让该当事人对自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而使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后悔不已。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案情: 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该调解书2007年1月20日生效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告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又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对方未按协议履行,该和解协议最后履行期限是2007年10月30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原法律文书,但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拒绝受理。该拒绝受理恢复执行申请是否合法?究竟关于申请恢复执行期限是多长?如何计算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现在恢复申请执行是否已经超过申请期限呢?
法律咨询意见: 廖正远律师经过法律调研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的有关规定,认为: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第267条规定,即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的规定。所以,按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限应为,扣除首次申请时已过的可以申请执行时间后所剩余的时间,恢复申请执行应当在此期限内申请——除非在此后六个月内,有中断的情形。
在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一案中,因申请人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与被执行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0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期限就中止了。申请恢复执行期限应当自和解协议最后履行期限即2007年10月30日起连续计算执行期限。扣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前次申请执行已过的申请执行时间2个月零10天,还应有1年9个月零20天的恢复执行期限,即最迟应在2009年8月20日前申请恢复执行——除去中止时间,加之在最后6个月内没有中断的情形,故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再提出恢复申请执行,已经超过法律规定二年申请执行期限。当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廖正远律师提醒: 我们在最终在打赢官司后、无论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我们均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也应注意如果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此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前提下,我们也应及时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恢复申请执行,否则导致恢复申请执行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不再受理执行申请,致法院确定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教训十分深刻。
附注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止执行的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恢复执行问题之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2、《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期限如何规定,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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