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律师廖正远接受张某的委托,代理其起诉鲁班装饰公司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判决其返还多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下列为代拟的《解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案民事起诉状》,供大家参考:
解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花园C4栋18-1;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大坪……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8……0384。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装修工程款50000元、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购买四楼跃层式家居住宅--某某花园C4栋18-1号房屋准备装修后分零出租。
2009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将上述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
被告却无故延误工期,于2010年1月3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了尚未完成而应完成的工程内容。被告承诺合同工程于2010年2月10日前整体竣工交付给原告使用,如果违约则按每天200赔付原告损失。该《承诺书》亦明确了工程尾款的支付方式。
此后,原告按照《承诺书》的规定分别于2010年1月3日、1月10日支付了工程款20000元、19000元。但被告收款后,陆陆续续地施工,甚至于春节前夕全面停止了工程施工,并单方撤离了现场。
被告至今未再进场施工。被告的事实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双方无法履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事实上已经单方面违约解除了与原告订立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不仅应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全部损失,还应返还原告已经支付但其未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原告依法申请法院委托有权机构对被告尚未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确定被告应返还的工程款金额)。
根据双方约定及《合同法》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工程款暂计50000元(实际金额以鉴定为准)、并应赔付原告损失12000元(暂按每天200元计算至2010年4月10日,该款应支付至房屋装修完毕交付使用之日止)。
鉴于原告装修房屋用于出租,而被告对此情况又系明知,且依据双方约定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尚不足以完全补偿原告的损失,因此,原告保留根据同地段房屋租金标准计算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的权利。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特提出如上诉讼请求,盼依法判决满足。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2月26日
解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案民事起诉状,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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