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装修工程款纠纷案件

  民事反诉状在诉讼中不仅能抵销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常常被当事人利用作拖延诉讼时间之手段.下面为本站廖正远律师代理的一装修工程款纠纷案件的一例民事反诉状,供大家参阅相关民事反诉状的拟写格式——民事反诉状例文:
        民事反诉状(装修工程款纠纷案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重庆某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某某46号。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重庆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住所地:重庆江北区大石坝。
  反诉请求:
  1、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延期完工损失27131元;
  2、反诉全部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22日,本单位与反诉被告重庆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建筑装饰合同》,将位于九龙园区金科云湖天都店面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施工。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24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24日",且反诉被告明知答辩人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开店营业,却无故拖延工期,直至2009年11月4日才粗糙地完成装修工程并交付,由反诉原告在反诉被告《验收单》上签字。
  据此,被告累计延误工期40天。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反诉被告拖延工期已经严重违约,应赔偿由此造成反诉原告的经济损失--本单位因店面工期延误而未能按期营业,暂主张一个月的房屋租金17333元、物管费798元、纯利润收入9000元(按每天300元计算),共计应赔偿反诉原告损失27131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起诉,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重庆某某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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