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欠款纠纷案件被告民事答辩状范本

    近日,本站推荐律师廖正远律师接受重庆某某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参加原告重庆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装饰工程款及质保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一案.下边为草拟的一份<民事答辩状>,供朋友们参考: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重庆某某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答辩人兹就原告重庆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一、 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1、原告延误工期,致使答辩人未能按期开店营业,给答辩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原告与答辩人双方于2009年8月22日签订的《重庆市建筑装饰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24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24日"。但原告明知答辩人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开店营业,却无故拖延工期,直至2009年11月4日才粗糙地完成装修工程--原告《民事诉状》称其"于2009年9月30日装饰完毕"严重歪曲事实,完全不能成立。
  由于原告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致使答辩人未能按期营业,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答辩人为了尽快开店营业减少损失,被迫于2009年11月4日,即原告完工的当天未经仔细查验就在答辩人的验收单上签了字。双方同日并就工程尾款及支付方式商定由答辩人根据自己的经营预期分期支付,还由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原告的两位现场负责人签署了《欠条》。
  2、原告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未按照约定履行其维修义务。
  答辩人不仅未能按期完工,而且工程质量不合格。地面高低不平;墙面不平整,空鼓脱落;而且接缝不顺直,缝子也不均匀,爆裂起拱等;吊顶不平,接缝明显,与设备衔接不妥。其他的扣件多不平顺,2009年12月2日,店里的一位员工的手就被墙上的一块剥落的铁皮划伤。
  原告装修存在诸多的质量问题,答辩人多次通知原告指派工作人员前来维修,但原告虽然口头答应却迟迟不见动静,要么以种种理由拖脱其责任,一直不到场维护,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因此,为了促使原告履行其维修义务,答辩人只好暂时停止按照《欠条》规定付款。
  3、原告多次雇用社会闲杂人员前来答辩人的店面违法收款,阻止答辩人正常营业,直接影响了答辩人的经营收入,更是给原告的商誉造成重大损害。
  从2009年11月21日起,答辩人先后三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到答辩人经营的火锅店来寻衅滋事,阻碍答辩人的正常经营,不仅给答辩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更是对答辩人的商誉造成的重大影响--导致火锅店的目前经营困难,未能达到盈利预期。
  正是由于原告先行违约,不仅拖延工期,而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却又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还采取违法手段暴力收款,如此,致使答辩人无法也不能再依照《欠条》规定付款。
  二、如前所述,原告的装修工程存在诸多严重的质量问题,答辩人显然不能支付质保金。同时,由于原告拒绝履行保修义务,那么,答辩人将不得不用质保金另行委托其他装修公司进行维修。答辩人扣留的质保金额还不能完全支付维修费用,因此不存在支付质保金问题。
  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建筑装饰合同》第9.9条约定,合同工程质保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为1年。因而该期限应至2010年11月3日届满,现在尚在工程质保期内,支付质保金的条件也尚未成就。
  因此,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三、原告与答辩人双方于2009年11月4日签署《欠条》并未约定违约责任。该《欠条》如其名称一样,也不是是简单地对原合同中工程价款及支付等内容的修改和重新约定,而是双方法律关系的一种变更。欠款法律关系取代了原来的建筑工程合同关系,而该《欠条》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约定违约责任。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依据。
  退一步讲,由于原告先行违约,答辩人只是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存违约行为,更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同时,双方签订《重庆市建筑装饰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约定也不明确。如:因答辩人原因导致停工,每停工一天,支付原告1%元;答辩人逾期付款,按未付款额的1%支付违约金或向其支付违约金1%元;由于原告原因延误工期,每天向答辩人支付违约金1%元。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显失公平而且属于约定不明。
  显然,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签订《重庆市建筑装饰合同》,并已依约履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起诉,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
  特此答辩!
         答辩人:重庆某某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25日
  建筑装饰工程欠款纠纷案件被告民事答辩状范本,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