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日,应重庆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之请,帮助为其与张某人工费纠纷一案,拟写了一份<民事上诉状>.再此刊出本上诉状,并非指本律师拟定的上诉理由完全成立,一则想给广大法律外行一份可供参阅格式的民事上诉状的,二则希望给大家提一个醒,切不可轻视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此案一审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系由被告公司在庭审当天才指派出庭应诉的员工.该员工既不知晓案情,又不懂得庭审规则,更没有法庭诉讼技巧,致使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的主张,给公司造成的较大的损失.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XX号;法定代表人:略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68年生,住重庆市江北区XX号。
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江法民初字第3XX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中"被告重庆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辨称"一段与庭审事实不符。
在原审庭审中,上诉人虽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但代理人谭某在庭上表达了如下意见:(1)被告对《领款申请单》文本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内容有异议,不承认支付欠款;(2)原告并未按约定工期完工,其工期延误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应以其尾款作抵扣;(2)工程量有减少,人工费应相应减少。
原审判决并未如实载明上诉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
二、原审判决认定"被告认可拖欠原告人工费67200元"(见第2页第19行),此认定与事实不符,不成立。
上诉人一直未承认尚欠被上诉人尾款67200元。《工程项目发包单》载明工程项目承包总价160000元,但该价款并非固定包干价,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将根据其完成工程量的多少作相应的增减。这既是装饰行业的固有习惯,又符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
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在被上诉人《领款申请单》上的签字,并不能确认上诉人就应支付该金额的尾款给被上诉人。该《领款申请单》上载明的金额系根据双方约定的价款计算所得,并未扣除因工程量减少而相应需要减少的人工费用,更何况被上诉人还应赔偿因其工期延误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因此,即便《领款申请单》确认了被上诉人的人工费尾款,也并不能因此得出上诉人认可拖欠被上诉人人工费67200元的认定。
三、上诉人已经超额支付了被上诉人人工费。
就涉案工程,被上诉人人工费应扣减如下部分:(1)应业主方要求减少了花园工程,造价为46000元;(2)吊顶工程量减少,应扣减人工费7000元;(3)室内贴砖从小砖变成大砖,成本相应从每平方米70元减少至每平方米30元,减少造价约为8000元;(4)被上诉人私自找业主增项,按公司规章制度,应缴纳公司罚款2000元。此外,因其原因致使工期延误2个多月,应赔偿因此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上列费用均应从支付被上诉人的人工费中予以扣除,两相品迭,上诉人亦已超额支付给被上诉人人工费,不存在拖欠尾款,即还应支付被上诉人人工费问题。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不成立。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重庆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26日
民事上诉状,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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