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谈民事级别管辖异议司法解释的现实意义

​  在民事案件的代理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常常被代理律师采用。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一诉讼技巧将让代理律师无从施展,既有助于强化诉讼效率,又有助于提高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廖正远律师的代理经历,整理出如下两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从中,您可以知道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司法解释出台有多么重要的现实意义,让我们为之欢呼!
  [案例1]利用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
  王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借款本金及利息286万元),笔者接受原告委托后,向被告工商注册登记地法院起诉,但被告却在开庭前日提出管辖权异议——鉴于案情简单,被告拖延诉讼的目的昭然若揭。我认为,虽然被告的管辖权不成立,但若我们不同意移送,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那么被告还会利用上诉的机会再次拖延时间。最后原告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请求法院按被告的意见移送。这使得被告的意图未能达成,该案目前已经一审判决。见本站廖正远律师代理王某追索借款本金及利息286万元一文
  [案例2]由下级法院主动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管辖,导致判决不公。
  本站廖正远律师参与代理的一起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原告认为我们代理的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建材城工程系其内部承包施工完成,但由我们代理的当事人与发包方进行了结算,领取了全部工程款,诉求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其应得工程利润近400万元。但这诉讼标的高达400万元的案件,却由重庆某区设在一个偏远城镇的法庭审理。我们接受该案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后,当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所属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但该法庭却在接到我们的管辖权异议后,主动报告中院请求管辖审理。最后,该案一审在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内部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判决我方支付工程款利润。我们不得已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二审判决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还经过再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仍然未获法院支持。但该案诉讼前后经历三年多时间。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律师常用的诉讼技巧,目的在于:故意拖延诉讼,打持久官司;打时间差,以图实现转移财产、隐匿资金的目的;节省诉讼成本等——这主要存在于被告与案件受诉法院相距甚远的案件当中。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仅规定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还规定下级法院不得主动请求管辖,上列诉讼情景将不在重现。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
  2.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3.法释〔2009〕17号;
  4.该司法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业律师谈民事级别管辖异议司法解释的现实意义,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