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确认转让法院执行查封财产无效

  [案情]:申请执行人与其丈夫经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并判决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一套还建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其丈夫所有,其丈夫补偿申请执行人数万元。一审判决后,申请执行人丈夫认为原判决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系其还建房,双方结婚时间太短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上诉至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五中院判决驳回其上诉。
  申请执行人的丈夫未按判决支付原告补偿的费用,依法申请执行。南岸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该房产,但协助执行通知书却只送达了该房产的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此后,开发商将该房产转让给了申请执行人丈夫的父亲。  
  [接受委托]: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委托本站律师廖正远为代理人。廖正远律师接受申请执行人委托后,经过调查,发现该房产开发商经营不善无力赔偿,故考虑到通诉讼方式追收该房产。
  [立案]:南岸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廖正远律师递交的诉讼材料后,认为该院未曾受理此类案件,需要交由立案庭庭长研究决定。几经反复,在廖正远律师与立案庭多次交换意见后,南岸区人民法院终于受理了此案。
  [审理]: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系因法院执行过程中未能依法保全查封而致,应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裁定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不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确认转让无效,追收该房产。最后,经代理人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涉,该案终于开庭进行了审理。
附:民事起诉状(均为化名)
  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签署的买卖位于南岸区XX小区X幢X单元XX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撤销被告张大明已经取得的该房屋房地产权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已经生效的南岸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原告与张小二(系被告张大明之子)争议的财产为:2005年11月16日以"被告"(张小某)名义预购了座落于南岸区XX小区X幢X单元XX号房屋一套,现未办理产权手续,房屋建筑面积为69.31平方米,尚欠款18799.96元;……以上款共计59100元,划入重庆市农村信用社以张大明(张小二之父)名义开户的账号;……2005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张小二)的母亲石仕树从该账户上取款156404元,其中75199.84元用于缴纳前述房屋的房款。该《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财产;从房屋取得来源看,房屋由被告(张小二)所有为宜,由被告适当补偿原告房屋折价款。据此,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座落于南岸区XX小区X幢X单元XX号房屋1套归张小二使用,尚欠房款18799.96元由张小二偿还,如能完善房屋相关产权手续,房屋归张小二所有,由张小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周某房屋折价款48000元,诉讼费由张小二承担1025元(已由原告周某预交,由张小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付周某)。
  上列房屋系由被告长空公司开发建设。由于原告与张小二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缘故,被告张大明于2006年8月28日向被告长空公司支付上列房屋的后期房款2677.20元、于2008年4月7日向被告长空公司支付上列房屋的尾款和大修基金及契税合计4141.01元。
  原告申请执行以上生效判决,已缴纳执行费651元。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向被告长空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该单位售房人员李某签收),由被告长空公司协助南岸区人民法院查封上列房屋,协助内容为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房屋及在办理该房屋权属登记时告知南岸区人民法院。
  两被告于2008年4月19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张大明购买上列房屋,因房屋面积减少等原因,总房款减少至84995.70元,张大明现已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两被告是在以上生效判决认定了原告和张小二购买上列房屋的预订房协议书没有被解除、且是在南岸区人民法院已经执行查封上列房屋的情况下就上列房屋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张大明取得了房地产权证。
  由于被告张大明与张小二之间系父子关系,且被告张大明仅就张小二所购买上列房屋支付了后期房款等少量款项及根据南岸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相关事实,证明被告张大明与被告长空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上列房屋完全是出于恶意,即是为了原告依生效判决享有的债权而执行张小二的上列房产时完全落空。事实上,由于被告张大明的上列购房行为,致使南岸区人民法院执行其(2006)南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受阻至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执他字第21号《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的复函》规定,法院查封财产被转卖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上列《批复》规定,两被告就上列房屋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应判决撤销被告张大明已经取得的房地产权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依法提出起诉,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申请人确认转让法院执行查封财产无效,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