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犯故意杀人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辩护词

  案情简述:詹某,男,犯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其因相恋的女友提出分手,便怀揣家里的水果刀,并约出其女友,在女友确实不愿再和好的情况下,用刀刺女友肚子,见女友抱着肚子,又用刀割女友颈部。受害人见女友哭起来,便扔下刀背着女友去医院,途中用受害人手机拨打了“110”报警。詹某在送女友前往医院途中被协勤及当地附近派出所民警捉住。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根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指定,并征得被告人詹某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经过会见被告人、阅读案卷材料、结合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现就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量刑时参考:
  一、综合本案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詹某免予刑事处罚
  首先,被告人詹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詹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主动送受害人到医院治疗。现在受害人不仅康复,原谅了詹某,而且还请求法院免除对他的刑事处罚。故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第三,被告人詹某在中止犯罪后,还主动打110报警投案自首(详见卷宗材料第31页第14行),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詹某自动放弃犯罪后积极救治受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非常轻微。被告人詹某犯罪较轻,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此前,詹某并无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詹某系初犯、偶犯,而且认罪、悔罪。
  第五,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认识去行事,包括暴力。青少年的情感更是脆弱的。痴情无知的詹某因深爱的女友的离去,而深陷感情的困境不能自拔,绝望中产生犯意。本案系因感情纠葛而起,家庭和社会的因素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犹值欣慰的是,詹某及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动放弃犯罪,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低。
  第六,被告人詹某具有良好而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且主动报警投案,在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在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一贯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了悔意,应当认定其悔罪表现良好。
  第七,被告人詹某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一则其犯罪情节轻微;二则被告人詹某已被羁押将近两个多月,国家刑罚的威慑力,事实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效已经予以发挥。根据被告人詹某的主观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不需要判处刑罚,借助于非刑罚处理方法就可以预防他再次犯罪。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法庭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依法对被告人詹某予以减轻处理并免予刑事处罚,为他的改造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其能够摆脱过去的阴影,重新生活,做一个守法的、对社会有用的公民。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家庭教育的缺失,才致本该享受人生乐趣的青春少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今天的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鉴于本案刑法的保护机能已在一定程序上实现,请法庭优先考虑采纳对被告人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如合议庭评议后决定判处被告人刑罚,辩护人认为综合全案案情,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中止犯,初犯并有自首情节,从其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小及被害人已经谅解并请求免予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合议庭确定量刑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谢谢!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正远
          2009年11月3日
  詹某犯故意杀人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辩护词,作者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