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证遗嘱无效向公证处索赔败诉案分析律师代写遗嘱的必要性

  法院判决竟然判决遗嘱公证无效,在公众眼中是多么不可思议的一件事情。最近华商报报道了一起公证遗嘱无效向公证处索赔败诉案件。重庆律师廖正远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哪怕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当事人对于其效力也并非可以高枕无忧。因为遗嘱行为是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于遗嘱已有相当成熟的规定,订立遗嘱亟需专业律师的帮助。
  该案案情也很简单,讲一位叔叔在身前立遗嘱,将自有的一套房产遗赠给自己一起生活的侄女张女士,并持该遗嘱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但叔叔过世后,其子女认为遗嘱公证无效,主张继承该房产。此案后经司法机关认定及法院判决,将该公证遗赠书撤销。其后,张女士状告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经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张女士提出的索赔5560元的请求。张女士对终审判决并不满意,表示将继续申诉。
  另一个严峻的现实是:公民自行起草的遗嘱,在遗产纠纷中几乎破绽百出,或对遗产处分不全、不明,或因重大瑕疵就像在本案中一样被法院判定无效。这样极不利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付诸实现,也很容易引起继承人之间的纷争,破坏家庭的安定团结。
  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多,人们也越来越重视遗嘱的作用。廖正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代写了近百份遗嘱。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避免被继承人身故之后各家庭成员不会因为继承遗产而发生纠纷导致亲人反目,同时也可以让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进行分配。显然,被继承人应当在自己身体健康、意识清晰时立下遗嘱。
  同时,鉴于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公民立遗嘱时,更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只有专业律师才能够帮助和指导公民订立有效的,合乎行为人真实意思的遗嘱,保障遗嘱人实现意志,有利继承人和睦相处。在此,廖正远律师就老年人立遗嘱时应注意的事项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改变遗嘱观念。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其实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
  二、树立权利意识。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动要求老人立遗嘱甚至强迫老人立遗嘱都是违法的,是对老人财产权的侵犯。
  三、及时立遗嘱。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四、注意选择方式。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专业律师可以提供专业建议。
  五、内容合法完善。这需要专业律师代写遗嘱把关。
  六、注意保密。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重庆律师代写遗嘱可以代为保管。
  七、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从公证遗嘱无效向公证处索赔败诉案分析律师代写遗嘱的必要性,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