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首起行政复议管辖权案件在重庆三中院审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后,重庆市未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的复议机关另作规定。因此,在重庆市内,当事人有权选择对工商行政部门等属于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若不提起行政诉讼而进行行政复议,那么可以选择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我市首起工商行政复议管辖权行政争议案件。2009年7月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韩世英诉被告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受理案,当庭宣判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告对韩世英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进行立案审查。此案系重庆市首例因工商行政复议管辖权争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9年4月20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向原告韩世英作出涪工商公处字[2009]5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涪府复[2009]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系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韩世英对工商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工资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韩世英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且重庆市未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的复议机关另作规定,韩世英选择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涪陵区人民政府对该行政复议申请即具有管辖权,其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市工商行政复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首起行政复议管辖权案件在重庆三中院审结,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