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官对青年律师代理案件参加庭审活动的建议,转自怀远律师事务所的新浪博客,原题《重庆资深法官对律师代理案件的友情提示》,本文有删改!
以下问题虽然表现在部分代理律师身上,但却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重庆律师队伍的形象,也影响了庭审的水平。作者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从庭审观察的角度提出下列问题,建议重庆律协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笔者作为一名资深重庆法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施行十周年之际撰写此文,寄望于由重庆律师与重庆法官一道,共同筑建重庆庭审向上攀升的新台阶。
1、普遍不重视民事诉状。
重视起诉状应当是优秀律师所为。很多重庆律师通常在代理词中,才向法官提出的裁判建议并进行较为充分的论述。但忽视民事起诉状,对起诉的事实和法律论据的表述却太过简单。在我国现行诉讼体制下,民事起诉状是原告先于被告与法官单方面进行合法交流的载体。按照社会心理学的“刻版原理”,法官在没有掌握其他案件信息的条件下,民事起诉状所包含的案件信息对法官大脑刺激后所留下的案件事实的映象最为深刻。如果法官阅读了代理律师的起诉状后,第一印象是认为原告起诉的理由不充分或法律依据不足,这显然原告胜诉的难度。同理,如果原告的民事诉状太简单,而此时被告却提交了理由充分的答辩状,这无疑是第一回合的诉辩对抗中,让被告占了先机。
一名优秀的法官会尽量避免“刻版原理”带来的先入为主,但一名优秀的律师则不能不考虑如何让法官先入为主。
2、忽视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律师代理和法官裁判的基础。有的律师也不注意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在庭审中以自己对案件事实不如当事人熟悉为由,要求当事人自己向法官陈述案件事实;有的律师甚至对当事人自己主张的事实也不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由于当事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不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最终导致律师的法律适用缺乏相应的事实要件从而遭致败诉。
3、忽视事实破绽的法律后果。
有一个金额为80万元借贷案件,原告代理律师误将其请求给付的利息30000元打印成了30元。经原告代理律师说明系笔误后,被告方代理律师仍以此为由拒付30000元利息,这显然不会得到法官的支持,笔误并不能产生被告可拒付利息的法律后果。
很多律师不是反驳对方主张的基本事实是否成立,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是抓住对方的一次口误或笔误,或对非关键证据的某些瑕疵所造成的事实破绽纠缠不休,忽视了这些问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对方所主张的基本事实必然不能成立,是否是法律适用必然错误。
民事诉讼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规则,反映在具体证据上为优势证据规则。选择以对方的一次口误或笔误,或非关键证据的某些瑕疵作为诉讼攻击目标,从而要动摇对方证明过程的高度盖然性或证据的优势性显然是苍白无力的,一名的优秀的法官也绝不会因为当事人的一次口误或笔误,或非关键证据的某些瑕疵而轻率地判决当事人败诉。
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在发现了事实破绽之后,应当理性地考虑该事实破绽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产生该法律后果的法律依据何在,该后果是否为已方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否则,所发现的事实破绽最多使对方在法庭上出现短暂的尴尬而已,于追求的诉讼目的南辕北辙。
4、忽视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作为庭审的两个重要的阶段。代理律师往往重视法庭调查,忽视法庭辩论:一是法庭辩论缺乏针对性;二是主辩与辅辩配合不默契;三是语速节奏不科学。法庭调查已经耗费了法官大量的注意力,在接近诉讼尾声的法庭辩论中,法官的注意力已经开始下降,代理律师的语速过慢或过快,都不利于诉讼。
法庭调查是诉讼的基础,法庭辩论是诉讼的核心。法官对本案判决的要点,一般都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形成,可见代理律师的法庭辩论成功与否,对法官形成判决至关重要。
5、忽视法律基本理论的深入研究。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民事诉讼法庭对抗越来越激烈,诉讼胜败通常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即见分晓,由此对代理律师的法学理论水平要求很高。但很多代理律师寄望通过一些不当的庭外手段赢得诉讼,不愿在律师业务水平上下功夫,在庭审中表现出法学理论功底的欠缺,直接导致其败诉风险的加大。
由于法律功底不强,在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律师进行法庭对抗中,重庆律师明显处于下风。以下几个方面是部分律师基础理论不扎实在庭审中最突出的表现:
一是不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诉的理论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和申请。有的律师将支持诉讼请求成立的、应由当事人以证据证明的原因事实,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如在诉状中要求确认被告已经违约、确认虚假出资等法律事实的成立。有的律师将一般的申请行为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如原告对不服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中止诉讼。
二是对民事诉讼证明理论掌握不好,不能区分这些常见案件原、被告在举证责任上有何不同,将本应由已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误认为应由对方承担,最后在判决中承担了举证不能的风险责任。
三是对证据理论掌握不好,不能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的法律联系,在庭审质证中对对方举示的证据提出不当抗辩,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否定证据的客观性。
四是不能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和民事权利基本理论提出合法抗辩。
6、忽视诉讼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后,代理律师不学习这些诉讼规定使其在诉讼中陷入被动。一是不按照《证据规定》提交证据副本、证据清单并装订编页。二是仍然存在证据突袭的旧观念。代理律师有意将证据放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日向法院提交,希望以此向对方制造举证或抗辩上的障碍。如对方当事人要求针对新收到的证据继续举证或延期举证,法官一般会根据开庭时间与举证期限届满时间的距离,酌情给予准许,诉讼周期反而变长。三是不能按《证据规定》期限实施实施举证、变更和增加诉请、反诉、申请鉴定、申请调查等诉讼行为,从而因代理律师不当诉讼行为的过失,造成当事人合法权利损失。
7、忽视出庭形象。
从社会学原理上讲,都可能会对律师的出庭形象造成损害,都可能会极大降低其法庭陈述的感染力。一是律师以交通堵塞为由迟到的现象较突出。二是不按规定着律师袍出庭。三是庭审中的诉讼行为不规范。随意在法庭上走动,甚至随意离开法庭。四是庭述不规范,不简捷。四是缺乏律师应有的职业风度。庭审中不能认真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官的提问,答非所问;未经申请随意发言,随意打断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咄咄逼人;有的甚至表现出有失律师体面的情绪化陈述。
重庆法官对青年律师代理案件参加庭审活动的一点建议,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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