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打官司

  今天,我接到一位家住重庆江北区的王女士打来电话,称其在与现在的男女同居三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屋,并且该两套房屋的装修费用均由其个人承担.更令其担忧的是,王女士为了证明其对男友的爱,将该两套房屋均登记在他的名下.现在两人已准备解除同居关系.可是对于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同居情况,没有书面证据来证明,仅有两人最近在商谈分居时,互相发的几条短信.她说,不知道能否仅凭这三四条短信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里,我们转载一篇刊载在中国法院网上的题为《手机短信作证 打赢民间借款官司》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至少我们认为,短信完全可以作为证据,如果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那么仅凭短信完全可以赢得诉讼。
  因病住院急需用钱,向同事借款后却拒绝偿还。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三条短信对原告赵某诉被告蒋某民间借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蒋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21000元。
  蒋某原系赵某所在单位职工,双方系店长与店员关系。2007年7月17日晚,蒋某因病需住院治疗,当日赵某为其交纳住院押金1000元。2007年7月29日蒋某给赵某发来短信,内容为:“明天把两万拿过来吧。后天做大手术……等我好了我会还你谢谢”。同月29日,蒋某再次给赵某发短信:“我笔记本电脑丢了,现在要用钱。你先把我上月工资打过来,我给你写借条”。同年9月21日,蒋某又给赵某发来短信内容为:“不是,可能觉得我麻烦吧!都说这么长时间了,那得了,折那两万里吧,剩多少在(再)还你。”2007年9月26日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
  蒋某认为,7月17日赵某确实为自己交纳了部分住院押金,7月29日短信也是为了向其借款,但未实际得到借款;另外两份短信都是关于自己工资的事,不能证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来源于手机短信,现在被告对于短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被告虽否认实际得到借款,但2007年7月29日短信内容已明确是为了借款,同年9月21日的短信内容已表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综合两份短信的时间和内容看,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故对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应予认定。
  手机短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打官司,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