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的争议纠纷

  2009年3月1日,重庆某房屋开发公司为筹集周转资金,向王某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以其名下的位于重庆某广场的近三百平方米的办公场地作为抵押,双方对抵押借款合同在重庆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经公证的抵押借款合同规定,若开发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王某可以凭该公证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某依约借款,但该开发公司却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王某便直接凭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开发公司认为经公证的借款抵押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出撤销诉讼.法院是否受理呢?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有争议,而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虽有特殊情况,但鉴于目前各法院立案庭法官趋于保守的特点,估计受理的个案非常少见!
  法院不受理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的争议纠纷,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