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的执行,人们往往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就申请法院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也防备被告(被申请人)了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
那么,如果因当事人错误错误申请导致案外人的银行存款被冻结,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确认赔偿额?
显然,如果因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也致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了与案件无关之第三人的银行存款,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对方的银行存款,在存款被冻结期间,被申请人的这笔存款不能使用,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客观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如果申请冻结方败诉,则应该赔偿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92年9月25日《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司法冻结后,这笔存款对该企业而言,不能参与资金周转、产生经济效益,但这笔存款仍由银行支配,参与银行资金的周转。因而只要这笔存款是在计息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存款付息的规定,按期计付利息”。按此复函规定,被冻结的存款如果是计息账户的,在被冻结期间,银行仍应支付利息.
因此,我们认为,在确定因错误财产保全申请致使错误冻结他人银行存款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减除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财产保全错误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承担什么责任,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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