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反诉的作用,大致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不会陌生。那么被法院发回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有权提出反诉呢?
近日,本站值班律师廖正远近日接到一个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案件。根据案件的事实,廖正远律师认为有必要提出反诉,而且反诉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不仅可以吞并原告本诉请求,而且,原告还应另行赔偿被告损失十多万元。但是,原审法院承办该的主审法官却认为,本案被告也无权提出反诉。我们为此争论半天,结果是谁也没有说服了谁?
最后,廖正远律师将其理由以书面方式向该承办法官请教,并经审判庭讨论,才得以提出反诉,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的损失。
反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本诉以后,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提出。发回重审案件中,只要符合反诉的条件,我们认为被告可以提起反诉。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在裁定上诉案件时所用的一种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中,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并规定有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主要有包括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或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或适用普通程序审查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反诉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理由如下:
首先,发回重审更重要的功能在于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侧重点并不在于对原判决的评判,因为从二审法院发加重审的理由来看,其本身包含一种价值判断;
其次,发回重审的案件,是由原一审法院依照一审程序审理,其审判结果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也不涉及审级问题,并不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允许被告提起反诉,能较好的实现立法目的,达到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率;
第四,依照反诉的一般规定,反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本诉以后,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提出,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加重审的案件,理应允许被告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提起;
第五,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发加重审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诉。
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要被告提起反诉的当事人条件、管辖条件、同种程序条件、关联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时,本诉被告提起反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那么,再审案件中被告能否提出反诉?
案件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其进行再审的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由特殊主体提出的补救性程序。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是构成再审的实质理由。再审程序的设立,对于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坚持人民司法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而所谓反诉,则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意在抵消或吞并原告所提之诉的反请求。审判实务中,如果在案件进行再审的过程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该如何处理?
事实上,再审程序作为一种补救性程序,不是原审程序的继续,而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所以不能套用原审程序,再审的实质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判,更重要的在于对已经具有既判力的原审判决进行评判,因此在案件的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原审范围进行,除非是当事人在原审时就一直主张的事项,原审法院未予以审理,否则原审被告在再审期间不能提出反诉请求。如果允许提起反诉请求,则与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在案件进行再审的过程中原审被告如果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反诉在再审案件或发回重审案件中的运用,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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