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2007年11月27日,中国法院网刊登了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曹璐法官的《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初探》一文,作者认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都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我们认为,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为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人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提出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应视为已经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并且,即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没有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辖而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权管辖的法院另行起诉。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是通过支付当事人一方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来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也非被告,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无权对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