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经常在乘车时,与出租车司机聊及交通事故问题,大家对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如何定罪论处争议不断,各抒己见.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司机逃逸致受害者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交通重大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常常因为无法确切判断是致人轻伤、重伤还是死亡,为了逃避法律处罚,情急之下就会驾车逃逸。如果交通事故肇事致人重伤,由于肇事司机逃逸,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对肇事司机以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性。但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司机停车发现被害人受重伤,且明知被害人如果得不到及时抢救可能死亡而放任不管,驾车逃离肇事现场,致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对肇事司机的行为如何定性?以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性,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参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法官卞文斌原载于2000年1月13日《江苏经济报》的《交通肇事引发的几类案件定性之我见》一文,作者从犯罪的主、客观两方面论述,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主观方面,交通事故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等,但他对于发生交通事故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也就是说,肇事者并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交通事故肇事的严重后果。就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来说,交通事故肇事致人重伤,主观是出于过失。但是,肇事司机停车发现被害人伤情严重,不抢救伤员,驾车逃逸,致被伤害人死亡,其主观心理状态已由交通事故肇事致人重伤时的过失转化为不作为杀人的间接故意。可见,驾车逃逸致被伤害人死亡的,应以间接故意杀人定性为宜。   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的形式。《公路交通规则》第53条规定,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肇事时,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亦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见,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对抢救被伤害人负有法定(特定)的责任和义务,肇事司机见死不救,驾车逃逸,就可能涉嫌以不作为的形式故意杀人。   当然,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和不作为杀人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但是,交通事故肇事是构成肇事者对防止被伤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交通事故肇事致人重伤和不作为杀人两个行为不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应以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定罪。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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