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变卖处理法院查封财产被定诈骗罪处罚

  变卖查封财产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但真正被处罚的似乎不多,最近重庆的一起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私自转让法院查封财产案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2008年4月,重庆大渡口区一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因欠款纠纷被重庆北碚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经北碚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法院查封了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所有价值30余万元的两台机器设备。2009年1月,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擅自撕毁法院贴在设备上的封条,将法院查封的两台机械设备以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九龙坡区一机械制造厂。最后,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了北碚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因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未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北碚的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发现了上述事实。不久,公安机关将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明知是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而擅自变卖,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属情节严重,显然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但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进行定罪处罚。   判决理由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非法变卖人民法院查封住房的手段行为又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但同时,王某某故意隐瞒住房被查封的真相而将机械设备卖给机械制造厂,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又骗取了机械制造厂29万元设备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王某某的行为是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还是构成诈骗罪?关键要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是以实施何种犯罪为目的。根据刑法学中的牵连犯即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犯罪(本罪)时,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王某某的行为符合牵连犯(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希望这个案件能给那些欲私自变卖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特别法院查封的房产的人担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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