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察官详解猥亵儿童罪的界定

  猥亵行为在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规定,那么猥亵儿童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存有争议。重庆梁平县检察院的卢剑波和黄晓丽对猥亵儿童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两位重庆检察官根据他们的长期司法实践,认为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就可以达到惩戒效果;但从刑法规定来看,国家对于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强调从重打击,需要制定刑事处罚标准时从严把握。他们说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重庆那些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考虑到猥亵儿童行为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身心伤害,也对被害儿童亲属带来痛苦,因此处理猥亵儿童行为要考虑将现实状况。   两位检察官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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