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离婚能否要求分割退休后的养老金,是很多老年朋友关心的问题。事实上,夫妻一方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总第67辑)刊载的《沈红诉陶寿林离婚养老保险金分割纠纷案》中,确认的裁判规则是: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本着衡平现有利益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割。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养老保险金存在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另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及能否进行分割的争论是离婚纠纷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重庆律师廖正远根据代理案件经验,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已有定论,即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如何分割,却又认识不同,现就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则浅述如下:
  1.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已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大体包括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已按月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或虽未退休但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等情形。对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认定和分割,由于其具体数额是确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并不会产生多大的争议,完全可以按一般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未对应当取得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审判实践中难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它大体上也包括两种情形:
  (1)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如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法院判决前因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至,故有部分养老保险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虽结算手续基本办妥,但由于相关部门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尚未到账,离婚时仍处于等待发放状态。这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明确无争议,与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并无太大的区别,领取它只是时间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此也可以按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也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
  (2)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这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也没有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但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与了养老保险,并交纳了相关养老保险费用,已为日后领取或结算养老保险金提供了根本条件,一旦时机成熟,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的养老保险必定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但到底应当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审判实践中,较有倾向性的处理是:就离婚时夫妻双方现有保险金利益形式进行衡平,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总体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法院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庭审中也可就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数额确定)为依据、以现有价格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实物、价金分割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找齐离婚双方的利益落差,从而达到从法律处理上分割该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离婚一方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