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作者廖正远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