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限有《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规定

  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
  执行期限有《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规定,作者新华网 田雨。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