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离婚律师: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

  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案例】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重庆离婚律师廖正远解读】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重庆离婚律师廖正远提醒】虽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无论是在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加名字或签署婚后财产协议约定改变该个人财产的权属。
  重庆离婚律师: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者重庆离婚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