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是由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设而建。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现办公地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 152 号(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审判管辖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万盛区、永川市、江津市、綦江县、荣昌县 10 个区(市)、县,辖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涉外案件:(1)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案件,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院辖区内,当事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港、澳、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在本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普通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2)在本院辖区内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商标权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3)信用证纠纷案件;(4)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案件;(5)审查有关涉外和国内民商事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6)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案件。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诉前禁令由本院民三庭审查立案)。   5、其他由法律规定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二)执行案件   1、本院作为一审法院并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不服上列判决、裁定,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本院作一审,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或提审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二审案件: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四)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 2、对辖区基层法院驳回申诉不服的再申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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