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除了交强险外是否还可以享受第三者责

  交通事故保险索赔案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乘坐于保险车辆之上,属于车上人员,但由于保险车辆驾驶员驾驶不当,将受害人甩出车外,随后被碾压致伤,此时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为“第三者”,亦即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是被动地从保险车辆上“甩出”还是主动从该车上离开,均不能改变交通事故受害人致伤时已经不在保险车辆之上的事实,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车上人员,则根本不可能被该车碾压致伤,故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保险索赔案中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第三者”。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条文。可见,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的保险。这里的“第三者”范围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作出界定。   保险法提及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因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第三者”与“车上人员”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如果某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意外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不属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简而言之,判断交通事故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是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座位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买车险一定要足额买足额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功能几乎重叠,都是在车主的车撞了人之后用来赔付对方的医疗或补偿费用的险种。但是,交强险的保障能力有限,难以应付重大的人伤事故,一般还是应该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本站编辑,原作者丁海波江苏省淮阴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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