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法院 姚军:电信公司或移动运营商等通讯运营商应为骚扰电话骗取资费承担法律责任,电信公司,移动运营商,通讯运营商,电话响一声,骚扰电话,法律责任,法律咨询推荐重庆律师廖正远,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电话响一声”就是指一个陌生的电话拨通你的手机小灵通或固定电话后,在振铃响一声后,对方就挂断,当你以为别人有事找而按照电话上留下的号码回拨时,即被扣几十元甚至几百元的话费的这种引诱性电话(本文指的就是这种非自愿接受特殊服务的情况)。现在,可能没有哪位手机用户没有受到过“电话响一声”的骚扰,“电话响一声”无疑已成为一大公害,但是人们目前却没有合适的方法进行应对,其主要原因是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还认识不清,下面笔者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做个粗浅的分析。
一、“电话响一声”的业务运行方式及骗费方式。
“电话响一声”的业务是一条由五级单位组成的利益链,一级单位为设在美国或中国台湾地区的总部,主要是提供高收费的声讯服务,二级单位是电信公司或移动运营商,三级单位负责出售电话群拨器,四级单位是电话回拨加盟商,五级单位就是广大普通手机或固定电话用户,亦即受骗者。
这条利益链获取利益的途径是:四级单位首先到二级单位注册一个特殊服务号码(声讯电话号码),然后四级单位从三级单位买回几台电话群拨器,通过电话转接器将声讯电话与手机、固定电话进行默认,电话群拨器自动拨号五级单位,接通后马上挂断,如果五级单位回拨电话,电话将由加值电话付费通卫星转接器直接将打进来的电话转接到一级单位,由一级单位接听电话,每分钟有高额的利润回报,所有的支出都由消费者支付,二级单位的计算机平台会自动代收费用。在利益分成上,据业内人士透露,比如每分钟产生50元话费, 一、二级单位共抽取50%,3级单位作为代办单位抽取30% ,最后落到四级单位手里还有20%。
从这条由五级单位构成的链带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普通用户被骗(非自愿接受特殊服务的情况),四级单位电话回拨加盟商起了积极主动且关键的作用,二级单位电信公司或移动运营商亦起了相应的作用。下面对该二单位的法律责任做个粗浅的分析。
二、电话回拨加盟商的法律责任。
从“电话响一声”的业务运行方式分析中,我们已知在普通手机用户被骗过程里电话回拨加盟商起了积极且关键的作用,它的本质目的就是诱骗普通手机用户去拨打高付费的声讯电话,然后分得高比例的返还利益。对于电话回拨加盟商笔者认为应以诈骗罪来追究他们的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表面上看电话回拨加盟商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事实真相,所以目前许多人认为不能按照刑法中的诈骗罪来界定。笔者认为电话回拨加盟商通过电话转接器将声讯电话与手机、固定电话进行默认的行为就是一种隐瞒真相的行为,因为通过这样的操作后,显示在普通手机用户上的电话号码其实已是高收费的声讯台的号码,而普通手机用户在他们的欺诈行为下作出错误的判断,认为自己回的电话是一个普通的电话。电话回拨加盟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普通手机用户钱财,客观上又实施了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以诈骗罪来追究电话回拨加盟商的责任。
三、电信公司或移动运营商(通讯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我们先理清一下声讯台、通讯运营商及电话用户三者的含义和关系。声讯台是通过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手机)为电话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取各种声讯服务费的企业;电话运营商是为电话用户(含声讯台以及其它企业)提供通讯服务的企业;电话用户是指享用电话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并支付通讯费的被服务者,或者享用声讯台服务并支付声讯服务费的被服务者。“电话响一声”中存在三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声讯台通过回拨电话加盟商与通讯商签订的特殊号码服务协议及代收服务费的协议,第二个是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与通讯运营商之间的通讯服务合同关系,第三个是声讯台与手机或固定电话用户之间的声讯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在回拨电话加盟商的欺诈下来履行的,普通用户在履行该合同时,与通讯运营商之间的合同也同时在履行。由此可以看出,电信公司或移动运营商对利用自己平台的声讯台有监管责任。而电话用户在拨打声讯台时,是在双重付费,一部分是给声讯台,一部分是给通讯运营商。此外,由于通讯运营商与声讯台有委托代收声讯服务费用协议,声讯台能够从电话用户那里轻而易举地得到声讯服务费用,通讯运行商也能从声讯台所得中分得部分费用,而通讯运营商则不管电话用户是否真的享受了声讯服务。这种运作模式,为各种声讯诈骗活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对通讯运行商的法律责任应分两种情况来界定:第一种情况是电话回拨加盟商与通讯运营商签订协议注册特殊服务号码(声讯电话号码)时,通讯运营商明知该声讯电话号码是用来诈骗普通用户的电话费的,那么通讯运营商与电话回拨加盟商属于合伙诈骗,应与电话回拨加盟商承担一样的诈骗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通信运营商不知情,但是电话回拨加盟商利用了通讯运营商所提供的一些服务中的漏洞,通讯运营商没有及时发现,通讯运营商则对普通用户的被骗电话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普通用户与通信运营商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通讯运营商按约定提供服务,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支付话费。《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在通信服务合同中,注意保护被服务方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是通讯运营商的一种附随义务,况且在用户被骗中,运营商还充当了帮凶的角色,因为被骗的话费是由通讯运营商给扣去的,骗人者也是从通讯运营商那里拿到赃款的,因此通讯运营商对此难咎其责,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通讯运营商应该对用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央视“3?15”晚会披露了垃圾短信的状况之后,有关部门立即行动起来,据媒体报道,几大部委联合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将颁布实施。而“电话响一声”对用户的伤害远比垃圾短信要大,笔者呼吁有关部门能尽快制定相关规定,规范“电话响一声”的业务涉及的各方行为,明确他们的法律责任,使当今这块“牛皮癣”得到及时的清理。
编辑:赖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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