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拒绝赡养再婚父母擅自处分其安置房应担责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使父母再婚,子女不能拒绝赡养,否则,父母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2011年1月12日,重庆商报以"索要房款 母亲欲告儿"为题刊载了这样一则新闻.母亲因不满30岁的儿子张明独占安置房款,沙区土主镇55岁的农妇李英再次来到沙区法院,表示将采取法律手段,向儿子要回9.5万元安置房款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原来,3年前,寡居10年的李英与刑释人员江陵再婚后,不满母亲再婚的张明将母子两人共有的一套面积为64平方米的安置房变卖后,未将其中的一半房款支付给母亲。
  张明表示,前几天,母亲给他打过电话,说要到法院去告自己。他承认自己的确反对母亲再嫁给一个刑满释放人员,还动员过其他亲戚去劝阻母亲,但母亲一意孤行,最后母亲结婚时他也没去。不过张明认为,这笔房款是自己应得的,因为被征用的房屋是自己生父名下的。
  重庆律师廖正远在接受咨询时,分析认为,由于老房是登记在死去的丈夫名下,安置房的权属取决于原房产的性质,如果原房产属于丈夫个人所有,则母子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作为被安置对象,该安置房应属于母子两人共有。如果原房产本属于家庭共有,则安置房亦属于两人共有。如果原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老人就享有安置房3/4的份额。无论哪种情况,儿子擅自处分了该安置房,母亲都可以要回应属于自己的份额。
  子女拒绝赡养再婚父母擅自处分其安置房应担责,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