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范围和办理公证需要提供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知识介绍,由重庆律师廖正远根据重庆公证实务总结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以及当事人申办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当提供什么材料,供办理公证的朋友参考。但因具体个案不同,请实际办理时,以当地公证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什么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5目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笫10条规定:“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申办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入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当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时可以委托本单位的其他人办理,但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本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等;
  3、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
  4、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等;
  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范围和办理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