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婚前财产公证及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知识

  婚前财产公证,也称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体现了现代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但是对婚前财产公证的知识及办理程序,大家仍比较陌生。重庆律师廖正远总结了自己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公证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协助办理公证的经验,现将婚前财产公证,即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相关知识介绍给大家。
  【夫妻财产公证案例】赵涛与钱英恋爱多年,准备结婚,但又担心今后万一闹矛盾,双方的财产不好分割。他们一起学习《婚姻法》,经过双方协商,拟定了一个关于财产归属和权益分配的协议。拿着协议,他们来到公证处,请公证员为他们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公证员经过审核并确认他们约定的内容真实、合法,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存在规避法律或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为他们出据了公证书。结婚后,小两口的日子过得巴巴实实,双方父母都说这样的约定和公证真好。
  1、当事人应向哪里的公证机构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可由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2、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双方当事人为夫妻的,应提供结婚证,尚未登记结婚的,双方均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单身证明)。
  (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4)夫妻财产约定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房产证、存折、存单、股权证明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夫妻财产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约定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双方进行约定的原因。
  (3)所约定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具体状况(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坐落等)。
  (4)现有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归属及未来所得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归属原则。
  (5)现有债务的承担以及未来发生债务的承担。
  (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
【廖正远律师提醒】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婚前财产公证)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共同到公证机构申办,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约定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以规避法律或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为目的而作的约定无效。
  3、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能对抗不知道有此约定的第三人。
  因此,建议需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朋友委托专业律师代拟财产约定的协议
  重庆律师:婚前财产公证及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知识,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