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男女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
重庆律师廖正远根据律师实务经验,总结了重庆进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当事人目前主要是对下列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
1、婚前已购的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及个人所有的物品等,均应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对再婚前所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应视为再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3、婚前双方的个人积蓄,应归个人所有。
4、婚前双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对方亲友的馈赠,应归个人所有。
婚前财产公证的财产范围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对上述财产标的的全部予以公证,也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公证,而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选择哪些财产进行公证,作者合同婚姻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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