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常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或以其他形式对外负债,然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司法实践却并没有统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编的《重庆审判案例精选》第二集民事案例部分第一则案例为熊某诉盛民间借贷案,即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该案一审由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当事人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但盛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为被告的夫妻双方不能证明借款双方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具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原告借款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故该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案例中,作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夫妻一方不服该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改判由夫妻中的名义的借款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对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别作了认定。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合法的关键是原告出借人是否明知被告借款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被告有赌博的习惯,被告的“检讨书”也只能证明其向原告借款实际用于赌博,都不能证明原告有借款时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赌博,所以双方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主要焦点在于该债务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从以下两个标准判断:(1)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案例中,借款时间发生在借款人夫妻离婚前夕,且借款人配偶对此借款并不知情;出借人也承认是借款人借的,其配偶未同其商谈过借款一事,故可以认定该借款并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同时根据借款人的检讨,该项借款系用于其赌博等不正当消费,而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借款人配偶并没有分享出借人此项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因此,该项借款应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而不是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案例发生在2005年,但根据2007年11月22日通过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其第四部分“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之“28”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一般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债权人无需对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作为个人债务的两种情形,夫妻一方只要不能证明该债务属于该两种情形,即使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法定抚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的偿还责任,但能证明该债务属于赌博等非法债务的除外。本案例或许又会是另一种结论。
显然,除外只有如下两种情形:(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重庆法院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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