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4条之规定,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认为必要可以调查取证。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代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就依法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并由仲裁庭受理。
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
申请调查核实的证据内容:申请人举示之[2011]第2064000123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法[2011]临鉴11字第1445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綦江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费用共计51211.9元)。
被调查核实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地址: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57号4楼1号)或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六大队和重庆法医验伤所和綦江县人民医院。
申请调查核实证据之目的:证明申请人因保险事故受伤致残,仲裁请求完全成立。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举示之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六大队[2011]第2064000123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法[2011]临鉴11字第1445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及綦江县人民医院2份《出院记录》及对应的《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费用共计51211.9元)等证据材料原件,因索赔交强险需要按《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提交被调查核实单位,均由该单位留存保管。同时,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六大队和重庆法医验伤所和綦江县人民医院都不同意另行出具材料给本人,均只同意贵委调查核实。现特依法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4条之规定向贵委书面申请,若在本案审理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证据之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贵委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调查核实前述证据。
特此申请,盼准!
此致
重庆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某某之特别授权代理人:廖正远
2012年5月26日
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申请书,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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