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税务律师分析逃税罪犯罪构成之客观方面三大表现的认定

  逃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实践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通常表现为三个方面:(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3)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下边,重庆税务律师廖正远就前述三个客观方面的表现之司法认定,作如下探讨,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作为认定犯罪构成之客观要件之一。但是,廖正远律师认为,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纳税申报,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就需要证明纳税人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才能认定为逃税。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欺诈手段的认定
  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支出项目包括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损失项目。多列支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
  1、虚列预提费用。由于预提费用是预先从各有关费用账户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提取时可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却不需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入账,待实际支出费用后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因此,企业通过加大预提费用金额,直接截留利润,从而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2、多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指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耗损减少了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影响产品成本的正确核算和企业的财务成果,因此也影响企业所得税。其方法主要有:(1)改变折旧方法;(2)提高折旧率;(3)对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4)交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但企业从当月计提折旧;(5)对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和对未用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等。
  3、专用基金支出列入成本。顾名思义,专用基金是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企业不得把应由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比如将企业福利金支出列入成本费用;转移材料运杂费加大成本;自制设备用料计入生产成本等。
  4、扩大产品工资成本。工资、津贴是工人的劳动报酬,是成本的基本因素。企业常采用的扩大工资成本的方式有:虚报职工人数、扩大工资总额多提福利费用、滥发加班津贴等。
  5、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如材料假出库、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职式发放奖金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等。另外,还存在将原材料核算以领代耗,基本建设领用材料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等逃税方法。
  6、违规摊销。一些企业将“待摊销费用”账户作为调节成本利润的避风港,违规摊销,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少交所得税。其方法有:(1)缩短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2)改变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方法;(3)将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挤入待摊费用;(4)不正确的摊销开办费用。企业在筹建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般应在5年内摊销完,但有企业在头一年应摊销较多的开办费。
  三、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之欺诈手段的认定
  不列、少列收入也称收入不入账,指纳税人将取得的经营收入不记入账簿,或只将少量收入记入账簿而将大部分收入置于账外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下列四类:
  1、隐瞒投资收入。如隐瞒联营投资利润、债券投资只记面值不记溢价、不提或少提长期投资应计利息、隐瞒长期股权投资利润收入等。
  2、减少营业外收入。主要方法有: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不按营业外收入记账;转移罚没收入,不作利润核算。
  3、隐瞒或少记销售收入。此类方法很多,我们将作专章介绍。
  4、隐瞒其他业务收入。这种情况主要包括(1)隐瞒转让无形资产收入价款;(2)将固定资产变现收入存入小金库;(3)将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中,长期挂账等。
  总之,对于逃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较大,廖正远律师仅作部分罗列。